3.支付服务费用。对支付服务费(劳务费)税法基本判定原则为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如果在境内提供要缴纳营业税,如果在境内提供劳务的时间超过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则应认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和场所,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对于其中的咨询业务境内境外收入,国家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进行限定,所以从避税的角度,最好的办法就是全部是在境外提供服务。针对支付服务费,检查人员应注意查清企业是否有外籍人员入境,是否有相关差旅费报销或者承担,是否存在伪造变更服务合同。对于服务合同本身,一般的国际惯例,强调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对服务本身负责。检查人员可以围绕这种观点进行分析。
从商品销售风险转移入手
会计上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通常有“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这一条件,然而实务中经常发现企业的销售受控,即其某个区域销售仅仅只有一个销售客户,但我们检查货物运单的时候,发现货物并不是运送到这个区域的特定销售客户,而是直接运送到货物的最终销售地,而货物销售的促销费用如广告费、售后维修费却由企业承担,之所以这个特定销售客户挣着固定利润,坐在哪儿数钱,所有的销售风险都不承担,是因为它与企业一般都存在特定利益关系,属于关联方,其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从反避税角度考虑,如果企业定位于生产集团,则不应由企业承担相关的营销费用,可以承担一定的生产责任即售后服务责任,同时作为独立企业应保证企业有一定的利润;如果企业定位于独立的利润中心,负责生产销售的完整链条,企业相应的应该按市场价格销售,则对其于关联企业的销售价格就可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