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1.适时提前购置更新设备。
企业在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如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条件,在原有设备使用价值不大且对生产经营没有影响的前提下,可考虑适当提前进行设备更新,以符合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2.合理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为此企业可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合理估计使用年限,如预期在缩短折旧年限后还要使用的,可考虑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
3.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1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正确进行调整。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设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税法所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一定相同,对此,企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会计核算计提的折旧方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