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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更新提前 税收优惠更多[2]
作者: 冷雪静 谌祖江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8 点击数:277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 ...

比较:企业提前3个月购置新设备,因银行贷款而支付利息,资金净流出31.8398万元,但可享受到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较采取通常折旧方法多抵税而少流出资金583.93-524.4071=59.5229(万元)。两项因素合计,因提前3个月购置新设备可减少资金净流出59.5229-31.8398=27.631(万元),企业提前更新设备为佳。另外,甲公司提前更新设备,报废原有设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因此,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选择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不一定为佳,企业应具体分析。

  点评

  1.适时提前购置更新设备。

  企业在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如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条件,在原有设备使用价值不大且对生产经营没有影响的前提下,可考虑适当提前进行设备更新,以符合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2.合理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为此企业可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合理估计使用年限,如预期在缩短折旧年限后还要使用的,可考虑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

  3.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1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正确进行调整。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设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税法所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一定相同,对此,企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会计核算计提的折旧方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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