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境内盈利企业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5月,企业计划加大技术投入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拟对一组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较快的关键设备进行置换。该组设备固定资产原值3000万元,已使用9年,折旧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150万元,已无多大使用价值。类似的新设备市场价格仍为3000万元。甲公司管理层在决策时认为,依据企业固定资产5年投资规划,计划在2010年报废该组设备,并同时购置新设备。如果提前更新购置该组设备,将大大提高产品更新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但按照年初财务资金预算,并没有安排该部分资金,如需购置,应调整年度财务预算,并增加银行贷款3000万元。企业从资金角度对提前购置该组设备进行了分析。
分析
根据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如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文件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为此,甲公司新购置的设备应尽量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甲公司现有设备已使用9年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企业如选择在最低折旧年限到期3个月前购置该组设备,则符合上述政策要求,可享受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
1.银行贷款利息。该组设备价值3000万元,含税价3510万元,因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暂不考虑该部分增值税对资金的影响。按年利率6%计算,3000万元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为3000×6%×1÷4=45(万元),年利率为6%的1年期复利现值为0.9434,因银行利息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因支付利息净流出资金为45×(1-25%)×0.9434=31.8398(万元)。
2.采取通常折旧方法。企业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而按通常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以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即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年,年折旧额为(3000-150)÷10=285(万元),年利率为6%的10年期年金现值为7.3601,则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285×7.3601=2097.6285(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2097.6285×25%=524.4071(万元)。
3.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企业选择最低折旧年限为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60%,则该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10×60%=6(年),按年限平均法分析,年折旧额为(3000-150)÷6=475(万元),年利率为6%的6年期年金现值为4.9173,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475×4.9173=2335.7175(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2335.7175×25%=583.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