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本行第1列<第2列,说明当年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数小于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则第3列不填,实际上第4列也不应填写。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当年实际发生数大于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填写本附表时,由于本套申报表建立在对当期会计利润纳税调整的基础上,以前年度未扣除但应结转本年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并未计入当期利润,即这部分数额未包含在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中,这样,税收数额大于会计数额。为避免影响本表逻辑关系,也避免引起纳税评估和稽查,建议将以前年度未扣除但应结转本年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放在本表第40行“其他”中纳税调减。
例:Z公司2008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1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200万元。则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为5万元(200×2.5%),当年需纳税调增5万元。假定2009年税法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300万元,当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2万元,2009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为7.5万元(300×2.5%),可以扣除2008年未扣除的5万元和当年的2万元,需做纳税调减5万元。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特别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5行“工会经费支出”项,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权责发生制数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
例:R公司2008年工资、薪金总额5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450万元,当年分两次向工会部门拨缴工会经费8万元、2万元,其中第二次缴拨工会经费未取得专用收据(单位:万元)。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8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8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8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2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2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2
贷:银行存款2
当年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9万元(450×2%),由于第二次缴拨工会经费未取得有效凭证,当年只允许扣除8万元,需做纳税调增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