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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经费支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作者: 宋丽莉 马秀卿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8 点击数:393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特别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会计制度)的职工福利费(权责发生制数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 ...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特别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会计制度)的职工福利费(权责发生制数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包括:(1)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合理核定。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表明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税收限额,则第3列、第4列不填写。

  例:F公司执行会计准则,2008年发生如下职工福利支出:为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25万元,其中生产工人20万元,企业管理人员5万元,拨付职工食堂餐饮补贴75万元,生产工人65万元,管理人员10万元,其中,补助困难职工3万元,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为600万元。2007年应付福利费余额为5万元(单位:万元)。

  支付时:

  借:应付福利费103

    贷:银行存款103

  计入成本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18

    生产成本——福利费85

    贷:应付福利费103

  当年职工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600×14%=84(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职工福利费以前年度有余额的先冲减余额,因此,2008年允许扣除的金额是84+5=89(万元),当年需纳税调增14万元(10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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