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原有的源泉扣缴规定,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增了两项特定情况下的欠税追缴。第一项是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项是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缴纳方式等告知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需要注意的是,对按税法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即使纳税人已补缴税款,不能免除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向纳税人追缴应缴未缴税款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取消了非居民企业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变化六,利息所得的免税范围有变化。
有关利息所得项目所得税的免征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对此利息所得免税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变化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松”和“紧”,“松”的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息所得适用范围由中国政府和国家银行扩大到了所有的居民企业。“紧”表现在免税限定为优惠贷款,而不是所有贷款。二是取消了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税规定,增加了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税规定。
变化七,转让财产所得减除项目由“原值”变为“净值”。
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和财产净值的区别主要在于,财产原值是财产入账时的原始价值,而财产净值是财产原值减去折旧、摊销后的价值,两者的差别就是财产转让时已计提的折旧和摊销。
另外,按照旧税法如果一外国企业财产转让收入低于其转让财产的原值,则不会产生税收;而按照新税法规定,则有可能产生税收。纳税人应对此变化高度关注,过去的非应税项目现在可能要变成应税项目,及时按新规定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