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源泉扣缴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简称“新税法”)有一些显著的变化,应引起纳税人高度关注。
变化一,预提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0%税率减按10%征收。
新税法规定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新条例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旧规定对比,预提所得税实际已减为10%执行,预提税税率降低,需要扣缴义务人注意在新法执行后法定税率仍是20%,但减按10%的税率计算代扣。
变化二,法定扣缴期限延长了两天。
新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而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新税法延长了两天。
在确定扣缴日期的同时,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有两个方面:
第一,在强调实际支付的同时还要注意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新税法及条例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第二,关于扣缴金额的确定。源泉扣缴的收入金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能忽略与业务相关的价外费用,而造成少扣所得税。如特许权使用费还应包括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变化三,税务机关指定扣缴新设定了三种情形。
新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另外,新税法还规定了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