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的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的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是为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上述企业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财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如果公司购买的小轿车所有权办到小肖个人名下,支出20万元、日常费用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同时,小肖配的小轿车应纳个人所得税=20×20%×50%=2万元,10年中每年还要支付日常费用支出3.34万元。
如果购买的小轿车所有权归公司,小轿车的年折旧额(20-20×2.5%)/10=1.95万元,年日常使用费用在税前扣除额为1+2.34/1.17=3万元,抵减的增值税进项税为2.34/1.17×17%=0.34万元,企业可少缴企业所得税(3+1.95-0.34)×25%=1.1525万元。也就是说,公司每年可节约税收成本1.1525+0.34=1.49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