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核算对象划分过粗。项目成本核算一般应以单位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项目开工伊始,应确立工程成本一览表,而目前成本核算普遍存在对象划分过粗问题,使得具体核算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成本科目设置不细、使用不规范。一些项目会计科目体系中,没有设置“生产成本”、“机械作业”科目,使得成本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较为杂乱;一些项目如混凝土生产、金属结构制作业务通过“工程施工”等核算。
成本与期间费用划分不科学。实施新准则后,成本费用列支渠道发生了一些改变,但一些项目仍沿用原制度的做法,如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闲置固定资产的折旧 计入“机械作业”等科目中。
权责发生制原则运用不规范。一些项目成本信息滞后,如工资分配压月、材料以领代耗、分包工程结算不及时等,收付实现制原则占据了一定市场。
此外,按新准则规定,大修理费无法预提或摊销,对当期成本产生了一定影响。此外,一些企业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将一些分包成本人为地进行分解,也对成本结构产生了一定影响。
造成成本核算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施工企业对成本核算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基础工作差、对信息利用程度差等。这些原因致使会计信息很难对成本业务作出客观反映,更不能期待成本数据对成本预测起到指导作用,不能适应《建造合同准则》的要求,必须引起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并加以改进。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首先要加强成本核算组织工作,领导重视与部门配合是关键,加强施工队核算力量是基础,要规范核算流程,畅通数据渠道,使财务部门成为数据组织中心;其次要提高成本核算的有用性,把核算当成一种手段,通过成本分析,总结管理得失,达到改善管理的目的;再次是要充分利用一些商品软件的管理功能,建立成本核算对象、施工队与成本项目之间的三维对应关系;最后,财会人员要加强成本管理方面知识的学习,提高成本核算人员业务素质,拓宽成本核算思路,向成本管理的其他环节延伸,使成本管理进入良性循环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