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要按规定的时限向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提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即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取消。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30日内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合法经营是享受优惠的前提。企业若有偷税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能享受的优惠及企业认定
关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增值税:2010年底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所退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条件有3项:1.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2.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3.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认定程序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包括企业和产品),认定机构将认定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由信息产业部审核后发文批准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享受进口芯片关税优惠的还需提供: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此外,在要求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年度审查制度、违法经营即取消资格等方面,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基本相同。
咨询员提醒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凡符合认定标准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务部门不再参与认定和年审。企业可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