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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条件和税收优惠
作者: 曹欣鹏 彭海潇 荣彩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8 点击数:363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予以明确,其中包括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该政策成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一个行业优惠政 ...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予以明确,其中包括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该政策成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一个行业优惠政策,引起了纳税人的广泛关注。许多纳税人打电话到江西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咨询员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等文件进行了详细解答。

  咨询员告诉纳税人,通常所说的集成电路企业仅指生产企业,但集成电路业还包括设计企业。国务院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生产企业与设计企业在税收优惠与认定要求等方面都大有区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能享受的优惠及企业认定

  进口优惠: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速折旧: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再投资优惠:2010年底之前,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境内取得的税后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如果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还能享受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如果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优惠。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条件有4项:1.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2.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3.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4.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应提交的材料包括:《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其他有效财务报表;企业自产或接受委托加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发票等);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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