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全额扣除,不再执行计税工资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是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六是对于国有性质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股份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本行有关列次的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数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额,其中,执行工效挂钩企业需对当年实际发放职工薪酬中应计入当年部分填报,《企业所得税法》允许合理工资费用全额扣除,工效挂钩政策在所得税中的实际意义已经不大。当前,政府有关部门为限制国有企业滥发工资,防止侵蚀国有资产,对部分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予以限定,超出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一些企业习惯将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限额视为“工效挂钩”,对于当年实际发放数低于限额的结余部分,现行税收政策尚未明确是否允许在以后年度调剂使用。第2列“税收金额”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填列。
例:大兴制革厂共有员工100人,其中管理人员15人、销售人员20人。2008年,该厂建设一个车间,10人被抽调参与基建工作。2008年共发生职工工资500万元,其中管理人员工资100万元,销售人员工资125万元,工程施工人员工资60万元,其余为一线工人工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工资 215
管理费用——工资 100
销售费用——工资 125
在建工程——工资 6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假定该企业工资允许全额税前扣除,当期应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440万元(在建工程工资不计入当期损益,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