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有关工资、薪金口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以企业年金基金为职工缴存的补充养老保险,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如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均属职工薪酬的范畴。会计准则上职工薪酬范围较广,凡企业给职工各种形式的支付均视为职工薪酬,这样有利于准确反映商品价格中真实的劳动力成本,改变世界上对我国以过低劳动力价格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认识。
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口径基本一致。《企业所得税法》仍沿用传统“工资、薪金”口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原则上限于企业向职工支付并在“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工资费用。而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口径除包括“应付工资”科目外,还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各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辞退福利、股权激励等。《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口径较宽,基本上与会计口径一致,凡是与个人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如辞退福利、股票期权、个人从单位低价购房、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各项福利等,在实践中按照“应付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支出的会计核算
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或工资、薪金支出确认为负债,即“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工资”,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归集,没有直接受益对象的,计入期间费用。
(1)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或工资、薪金支出,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或工资、薪金支出,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除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或工资、薪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不进行会计处理。股份支付在授予后通常不立即行权,一般需要职工或其他方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务或在企业达到一定业绩条件之后才可行权,这一期间称为等待期。
等待期内,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按照权益工具(所授予股权)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