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情况下的财税处理差异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6号,简称《办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新会计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重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也就是说债权人在会计上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金额,是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未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一致,两者不会出现差异。但在债权人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成本不相同,导致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在债务重组损失的确认金额上出现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2007年3月15日,A企业因购货欠B企业款项200000元。由于A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未能及时清偿欠款,2007年底B企业对这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50000元。2008年3月15日,两企业进行协商,B企业同意减免债务本金100000元,余款1年后支付。假定税法规定不允许计提坏账准备。
债权人B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100000
坏账准备5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50000
贷:应收账款——A企业200000。
会计上确认了债务重组损失50000元。而在税务处理上,债权人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为10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两者之间存在50000元的差异,B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
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的财税处理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