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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有道,利息税务处理也有“道”
作者: 彭鹏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7 点击数:368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融资,危机笼罩之下,有效打通融资之道更显紧要。是向银行借款、向关联方借款、向供应商借款,还是向个人借款?相应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这些您的企业在决策之初是否都仔细斟酌了呢?
案例:有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A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B公司投资3000万元),公司生产的产品大部分出口,但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该公司大部分外销订单都被迫取消。2009年初,A公司为摆脱经营困境,在响应国家拉动内需政策号召下,A公司联系到国内一家正在开展“家电下乡”的某家电生产厂家,为其研发生产某新型家电产品,预计需再投入流动资金3500万元。但目前部分银行、金融机构为了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纷纷“惜贷”,使A公司在银行融资中只借到1000万元的贷款。为解燃眉之急,经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上述融资差额部分,分别从其投资方B公司借1800万元,与上游供应商C公司协商向其暂借资金500万元,同时要求公司管理层个人借款200万元。上述借款银行1年期借款利率为5%,其他借款利率为7%,利息按季支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额扣除,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那么A公司上述4种方式的借款利息支出应该怎样在税前扣除?

  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扣除

  可按实际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全额在当年度的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A公司发生的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全额在当年度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则A公司在取得银行借款利息支付凭证时,可以全额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000×5%=50万元)。

  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扣除

  关联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扣除前提。

  A公司向其关联方借款的利率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A公司向关联方B公司借款的年利率为7%,其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2%的部分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规定,金融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超过2:1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A公司在计算实际支付给关联企业B公司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额时,还须注意以下几点:能证明上述关联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A公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借款方B公司的税负;A公司应取得B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营业税发票

  由于A公司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1800/3000=0.6未超过(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2:1的比例,所以A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1800×5%=90万元)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超过的部分[1800×(7%-5%)=36万元],A公司只能在税后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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