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0),6602管理费用科目说明中,该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仍然包含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这说明企业会计制度、准则的管理费用科目中一直包含上述四小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财税集字〔1986〕40号)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集体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应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等成本费用中按实列支。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88〕第522号)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指出,管理费用中包括印花税等税金。这说明上述四小税费用归集和列支,税法规定也一直包含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因此,会计制度、准则与税法在这四小税费用归集的科目上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两者并无冲突。《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换句话说,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内容相一致的情况下,按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的账务处理,并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企业在上年年末未预先将应缴未缴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预提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在缴纳的当月把它作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必区分其税款所属期。这似乎与上述税前扣除应遵循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有矛盾,但这就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第四条所指的“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综上所述,企业跨年度缴纳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在上年度应计未计的情况下,可以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必作账务调整。除此以外,跨年度缴纳的其他税费,即使费用所属年度并未计提,也不得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如果已经计入了当期的管理费用,必须将这部分费用作账务调整,否则,把不属于本期的费用作为费用支出,就是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