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0日,某企业申报缴纳了所属期为2007年12月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10万元,印花税1万元;2007年度应缴的房产税5万元、土地使用税1万元、车船使用税1万元等共计18万元。企业上年年末均未计提上述税费,而在缴纳的当月,即今年1月作了营业税金、费用支出的账务处理。
2007年度该企业盈利,2008年5月30日,该企业在申报、汇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也未对上述税费作纳税调整。那么,上述税费哪些需要作账务调整,哪些不需要作账务调整?
第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10万元,需要作账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该企业跨年度缴纳的所属期为上年度的应缴税费,不得在本年度成本费用中予以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明确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该企业在申报缴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作纳税调整,那么就不得将这少计的费用转移到2008年度内补提补扣。该企业必须作如下账务调整: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元,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0000元;结转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3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000元,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7000元。
2007年度因少计费用10万元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3.3万元,在2011年5月30日前,该企业可以向税款缴纳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并要求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申请抵缴下期应缴税款。《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返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了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提补扣,但是并没有规定不得在以前所属年度内补提补扣,法律没有禁止的就不得予以否认。跨年度缴纳的10万元税费,如果该企业要求在2007年度内补提补扣,并不违反现行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允许其在2007年度内予以补提补扣,并退还该企业2007年度因少计费用而多缴的税款,或抵缴下期应缴税款。如果说纳税人自己放弃权益,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权益人自己主动的申明。在纳税人没有申明放弃权益的情况下,税法是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
值得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往年度少计费用而多缴税款,应当给予其退还多缴税款或准予其抵扣下期应纳税款的期限,税法并没有作出年限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在以后任何一个年度内发现了纳税人以往年度因其少计费用而多缴的税款,在纳税人没有主动申明放弃权益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都应当给予其费用所属年度内补提补扣,并退还其多缴税款或准其抵缴下期应纳税款的权利,否则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