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该企业2007年主营业务成本11072033.17元,通过趋势分析与配比分析,估计其能够实现应税销售收入13840041.46元,与其实际申报销售收入存在一定差距。
实地核查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以上疑点,评估人员对其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该企业工人工资约占产成品成本的10%,生产工人年发放工资约为105万元,能够产出成品成本1050万元。由于该企业采取以销定产和交款提货方式,因此存货中产成品约占存货余额的10%。据此,可推算出2007年应销售产品成本1007万元,约实现销售收入1259万元,但其实际申报了10274235.35元,少申报200多万元。
同时发现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其使用的原材料会产生部分下脚料,其中产生下脚料较多的是板材原材料,其有效使用率为91%。2006年耗用板材原材料1459149.42元,2007年耗用板材原材料6695823.3元,共计8154972.72元。根据平均购进价格16000元,测算该企业耗用板材约计509.69吨,大约会产生45.87吨的下脚料,按照日常收购板材废料价格3.6元/公斤计算,应当实现销售收入165138.2元。但经实地查看,仅有极少下脚料存放在板房内,账簿中无销售记载。
举证约谈
根据实地核查的情况,评估人员与该企业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进行了约谈。经过耐心说服教育,他们表示一定认真自查,将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经自查,该企业主动承认了因会计人员对税收知识不熟悉,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销售产品,因未收款未及时登记销售收入967851.32元,应计提销项税金164534.72元。
2.直接销售原材料,未开票未作销售收入未申报153012.47元,应计提销项税金26012.12元。
3.销售下脚料未计销售收入132561.28元,应补缴增值税款22535.42元。
三项合计共应补计销售收入1253425.07元,补缴增值税款213082.26元。
评估处理
博兴县国税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补计销售收入1253425.07元,补缴增值税款213082.26元,同时加收滞纳金19171.14元。补缴税款后,该企业税负率达到4.9%,行业税负率为4.81%,超过行业平均税负率0.09%,比近期该企业的税负率3.43%提高了1.47%。
(本案例由山东省博兴县国税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