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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处置“打包”债权应分次计算个税
作者: 王俊学 柴行轲 侯志勇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7 点击数:203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吉林省白城市的赵先生,在2007年7月的一次不良资产拍卖会上,以1000万元取得一项总计4000万元的“打包”债权:某国有银行对某市属煤气公司的债权2000万元,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应收款1200万元,对李某的应收款项800万元。取得上述债权后,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途径和方法,他于2008年5 ...
 吉林白城市的赵先生,在2007年7月的一次不良资产拍卖会上,以1000万元取得一项总计4000万元的“打包”债权:某国有银行对某市属煤气公司的债权2000万元,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应收款1200万元,对李某的应收款项800万元。取得上述债权后,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途径和方法,他于2008年5月,从煤气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回现金300万元和一幢坐落于市内的四层办公楼(评估价值约1250万元),支付相关诉讼费5万元、审计评估费7万元、契税62.5万元。7月,他又从房地产公司追回资产1000万元。9月,他将李某的全部债权800万元,以150万元的现金转让给某公司。2009年2月,赵先生想就自己2008年的全年收入向税务部门作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但他不清楚自己这种个人处置“打包”债权行为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打包”债权,是指将若干个债权,合成一个拍卖标的。对于个人购买和变现“打包”债权如何缴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需要引起纳税人注意的是,在处置“打包”债权的时候,要对不同的债权分别进行处理,这样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可能是部分债权。因此,在处理个人取得“打包”债权的所得涉税问题时,要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以赵先生的情况为例,他获得的“打包”债权由三部分债权组成:对某市属煤气公司的债权2000万元,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应收款1200万元,对李某的应收款项800万元。他在处置“打包”债权时,要分3次才能处理完毕。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分次计算:

  1.2008年5月,从煤气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索回了现金300万元和一幢坐落于市内的4层办公楼(评估价值约125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1250)-(1000×2000÷4000)-(5+7+62.5)]×20%=195.10(万元)。

  2.2008年7月,从房地产公司追回资产1000万,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1000×1200÷4000)]×20%=140(万元)。

  3.2008年9月,将李某的全部债权800万元以150万元的现金转让给某公司,则其个人收益为:150-(1000×800÷4000)=-50(万元)。

  由于赵先生处置李某这一债权的收入为150万元,低于该债权成本费用(1000×800÷4000=200(万元),所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诉,赵先生处置“打包”债权行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95.10+140=33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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