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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税目
作者: 张平民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7 点击数:233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最近,笔者对无形资产转让的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无形资产转让的营业税征管存在一些问题。   很多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都是在多次交易后,由最终使用者与最初使用者签订合同,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回避中间多环节转让的纳税义务;转让商誉、商标权等应税行为频繁,如加盟店的 ...
最近,笔者对无形资产转让的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无形资产转让的营业税征管存在一些问题。

  很多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都是在多次交易后,由最终使用者与最初使用者签订合同,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回避中间多环节转让的纳税义务;转让商誉商标权等应税行为频繁,如加盟店的店名使用费(加盟费)、连锁店名称使用费、联营费等,而缴税的很少;利用股权、股份转让在税法规定上不太明确的漏洞,往往名为股份、股权转让的交易,实为无形资产转让,以回避营业税;纳税人股东变化、股东股份转让后,由于除法人代表变更需到税务部门变更税务登记外,股本变动、股份结构、非法人代表的其他股东变更都没有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导致税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其变化。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修改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增加其涵盖的内容,扩大应税范围,如转让经营权、专营权、股份、股权、投资权益、未到期承包经营权等;加强对房地产等企业土地使用权提供方的核查,掌握转让情况,查处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建议将企业股东、股权、股本的变化纳入税务变更的范畴,并对其中的应税行为严格予以征税;严格对开设加盟店、连锁店中转让商誉(使用权)、商标权(使用权)等行为的营业税征管。

  作者单位:山东省招远市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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