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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构成资产计税基础的相关税费[2]
作者: 高金平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7 点击数:387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如何正确理解相关税费,是确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关键。   一、取得非现金资产需要缴纳的税费   企业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 ...

例1:2006年6月30日,P公司向同一集团内Q公司收购其持有的S公司100%的股权,并于当日起能够对S公司实施控制。合并后S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两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S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总额4404万元,P公司净资产6000万元,其中股本4000万元,盈余公积1400万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5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P公司向Q公司支付如下:现金3431万元,产成品成本1000万元,公允价值1400万元,旧设备原价800万元,累计折旧4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自建房屋原价900万元,累计折旧300万元,公允价值7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S公司在合并后维持其法人资格继续经营,合并日P公司应确认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录为(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44040

    累计折旧7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500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7500

    贷:产成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

      固定资产——设备8000

      固定资产——房屋9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50

      现金34310。

  所得税处理:以非现金资产换取股权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应调增所得=(1400-1000)+(500-400)+(700-600-35)=565(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3413+1400+500+700+238=6251(万元)。

Total: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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