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如何正确理解相关税费,是确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关键。
一、取得非现金资产需要缴纳的税费
企业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 ...
例1:2006年
6月30日,P公司向同一集团内Q公司
收购其持有的S公司100%的股权,并于当日起能够对S公司实施控制。合并后S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两公司在
企业合并前采用的
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S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总额4404万元,P公司净资产6000万元,其中
股本4000万元,
盈余公积1400万元,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50万元,
未分配利润50万元。P公司向Q公司支付如下:现金3431万元,
产成品成本1000万元,公允价值1400万元,旧设备原价800万元,
累计折旧4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自建房屋原价900万元,累计折旧300万元,公允价值700万元。增值税
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S公司在合并后维持其法人资格继续经营,合并日P公司应确认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录为(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44040
累计折旧7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500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7500
贷:产成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
固定资产——设备8000
固定资产——房屋9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50
现金34310。
所得税处理:以非现金资产换取股权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应调增所得=(1400-1000)+(500-400)+(700-600-35)=565(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3413+1400+500+700+238=62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