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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构成资产计税基础的相关税费
作者: 高金平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7 点击数:387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如何正确理解相关税费,是确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关键。   一、取得非现金资产需要缴纳的税费   企业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 ...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如何正确理解相关税费,是确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关键。

  一、取得非现金资产需要缴纳的税费

  企业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非现金资产,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存货、固定资产(设备)对外投资或换取其他资产,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换取其他资产,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换取非现金资产(含换取目标公司持有的第三方股权,不含换取目标公司的股权),应当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以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用于开发,或者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5.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外,其他情形须要缴纳契税。

  二、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

  1.以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契税共同构成非现金资产的成本。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应纳增值税额,而不是销项税额,因此,与增值税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计入当期损益(营业税金及附加)。

  2.以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纳的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四税一费”)的会计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或非货币性交易,应纳的“四税一费”计入取得非现金资产的成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非货币性交易采用成本模式情形下,应纳的“四税一费”计入换取的非现金资产的成本;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的,应纳的“四税一费”,冲减所有者权益

  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除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缴纳的“四税一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相关税费的所得税处理由于企业缴纳的“四税一费”可以在发生的当期扣除,因此,凡计入当期损益的“四税一费”不作纳税调整,凡未计入的应当作纳税调减处理。相应地,构成非现金资产计税基础的相关税费,只能是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契税,而不能包括“四税一费”,否则非现金资产在折旧、摊销或处置时会造成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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