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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股份支付中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3]
作者: 吴澄琨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05-27 点击数:844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21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新规定取消了上市公司回购股票需证监会核准的规定,同时减少了对上市公司通过集合竞价回购股份动机的限制,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通过回购股份进行股 ...

(2)200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规定,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费计人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每年的服务费=15×10000×120×1/3=6000000(元)

  借:管理费用  6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000000

  笔者认为,管理人员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虽然购买价远远低于股票市价,但公司3年后向员工发行新股并没有使公司现金流出,管理人员获得的期权公允价值不应确认为服务费并增加资本公积,因此,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3)假设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全部行权购买股票。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6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8000000

  贷:股本  12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2800000

  笔者认为,上述会计处理虚增了企业的资本溢价,企业并没有按照市价向员工发行股票。因此,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6000000

  贷:股本  12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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