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收入确认条件方面的差异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上述确认条件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注重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二是所得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以及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标准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有差异。现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为参照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条件是“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根据收入准则的解释,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主要是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造成的损失。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则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升值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风险和报酬”是指与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那些对商品影响较小的风险和报酬不影响收入的确认。但这种与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本质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应该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否则会造成税收的不公平。因此这一条不符合所得税法收入的概念要求。
第二个条件是“是否保留管理权”。收入准则将其解释为实质上继续控制的商品。这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国家不对企业内部管理产生的问题负责。另外从税法角度,谁控制商品并不重要,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变化,就应该确认为收入。所以这一条也不适用于所得税法确认收入。
第三个条件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里的“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由于税款支付会导致现金流出,税法为了保证纳税人的税款支付能力,在这一点上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第四个条件“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从会计稳健性原则出发做出的规定。稳健性原则是符合企业所有者的利益的,为了防止避税,国家可以通过强制力来估算价格。当然对收入和成本仍需计量,只不过税法认为要合理计量收入和成本。
笔者认为所得税法的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应为: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各种劳务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应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上述确认条件表明,对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所得税法就应该确认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