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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差异分析
作者: 赵光宏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05-27 点击数:731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2007、2008年相继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使得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人之间的差异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一、会计收入 ...
2007、2008年相继实施的新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使得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人之间的差异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一、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差异原因

  (一)服务的目的、对象不同

  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监督,从而真实、完整地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及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规范了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

  (二)遵循的原则不同

  会计核算中遵循的权责发生制、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等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完全适用。

  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确认的时间基础。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和影响期间为基础,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各个会计期间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于权责发生制强调必须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核算,这与税法确定纳税义务的精神一致,所以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总体上持肯定态度。然而另一方面,权责发生制带来了大量的会计估计,对于其中的某些“职业判断”,税法持保留态度。当权责发生制不利于税收保全时,税法不得不采取防范措施。另外,由于税款支付必然导致现金流出,同时从税收征管的简便、直观角度出发,税法中采用了一定程度的收付实现制。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收入和所得税应税收入必然存在差异。

  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是一个修订惯例,适用于不确定环境下对收入的确认。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原因主要是,谨慎原则对收入和费用的处理不对称,当会计事项存在不确定时,谨慎原则要求少计收入,多计费用。如果认可谨慎原则,必然减少或递延企业应缴税款,这无异于让税务部门替企业承担经营风险。税法不考虑收入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这一风险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企业的税后利润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利润,当然也不应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会计收入确认的条件中强调,企业商品发出后如果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者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时不能确认收入。这一条件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而企业所得税法通常不考虑继续管理权问题,这同样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范畴,由此产生的风险也不应由国家负责。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或潜在的赢利有控制权时,税法就会对纳税人的所得加以确认。税法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不论企业是否做销售处理,都要按税法规定计征税款。所以企业所得税法不认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中不予承认。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的金额大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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