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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涉税事项处理
作者: 姜海华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05-27 点击数:535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为便于说明问题,本文从税务处理的角度出发,将企业的 ...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为便于说明问题,本文从税务处理的角度出发,将企业的上述固定资产重新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不动产类固定资产:主要指企业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2)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类固定资产;(3)除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之外的其他机器、机械、设备、器具、工具类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包括“出售与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赠送”等六种方式。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的全过程一般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具体会涉及到营业税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问题。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方式具体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销售货物(旧货)的行为,应当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一、处置不动产类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一是出售、转让时的涉税处理。企业在将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内的不动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他人、将企业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时,应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此项交易营业额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营业额=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全部收入-不动产的购置原价”。

  二是报废和毁损时的涉税处理。此种情况下,企业将报废和毁损后的不动产类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出售或作为消耗性材料使用的行为,无须缴纳营业税。

  三是对外投资时的涉税处理。企业以不动产类固定资产向他人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四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无偿赠与时的涉税处理。凡此种种行为均应当视同企业将不动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他人,应当就其营业额计算并缴纳营业税。

  二、处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一是企业出售、转让该类固定资产时的涉税处理。企业销售、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时,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售价超过该类固定资产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3)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是报废和毁损时的涉税处理。此种情况下,企业将报废和毁损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类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出售或作为消耗性材料使用时,不用缴纳增值税。

  三是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无偿赠与时的涉税处理。上述行为均应当视同为企业的销售行为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其中:售价超过该类资产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三、处置其他机器、机械、设备、器具、工具类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一是企业出售、转让时的涉税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上述应税固定资产时,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当转出。

  二是报废和毁损时的涉税处理。此种情况下,企业将报废和毁损后的其他机器、机械、设备、器具、工具类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出售或作为消耗性材料使用时,也不需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三是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无偿赠与他人时的涉税处理。这种情况应当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按售价的4%减半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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