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供有利于我国企业的替代国。应诉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掌握的国外一些同类产品的信息,提供所选择的“替代国”的商品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包括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的相似性、获取原材料途径的相似性、替代国国内价格的合理性、替代国对国内工业水平的保护程度等等,以充分而确凿的证据证明我方选择的替代国更为合理。如果企业能够建立有效的信息平台,积累了替代国有关企业的会计信息资料,如成本构成、销售价格,在应诉时就能根据替代国同类厂商信息平台的指引,选择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方案进行充分的会计举证。
(三)申请分别税率的抗辩
对于出口商而言,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倾销幅度确定之后,是被分别征收反倾销税还是与本国的其他出口厂商一起都被征收相同的税。反倾销税征收的分别对待,对出口商比较有利。在应诉反倾销的过程中,如果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失败,符合相关规定的应诉企业,应该进行分辨税率的抗辩,尽力争取到分别税率。
在美对华聚酯短纤反倾销一案中,除了江南化纤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外,另外有应诉的16家虽未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但是却获得了分别税率,最终反倾销税税率为4.44%,相对于其他未应诉的36家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44.30%,小了很多。
三、实地核查过程中的会计支持
就我国企业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来说,实地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经济地位、分别税率申请的实地核查和生产成本或出口情况的实地核查。所涉及到的会计内容主要包括应诉企业所提交问卷中涉及的所有会计信息和材料、应反倾销调查当局要求所提供的补充问卷中涉及的会计信息和资料、应诉企业主动向反倾销调查当局提交的其他会计信息和材料等方面。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对策:
(一)实地核查前应认真检查调查问卷
如发现答卷中有财务数据的错误,应及时向调查机关提出;如果不及时提交修正清单及会计资料,一旦被实地核查所发现,核查人员会以此为据来确认应诉企业提交的调查问卷中有虚假的成分。
(二)准备材料要全面,数据要准确
实地核查是一个信息印证的过程,因此企业在应对核查小组时,要能提供准确详细的财务资料。这也要求对于在准备调查问卷时使用到的资料要单独保存,以备核查之时用;并且实地核查也要求各项财务数据的出处都要清楚。如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使用证,支付租赁费和土地使用权的凭证,是否按期支付及金额状况,是否正确计入成本;提供银行贷款清单、还款和付息证明、其他借款的相关证明。这也需要出口企业有一个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