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2.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3.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4.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5.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2008年能否能像往年一样计提坏账准备?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金融企业坏账准备金不予计提,坏账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执行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是多少?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目前除金融、保险等少数行业正在考虑外,其他行业暂不准计提坏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