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增值税=(100+80)/(1+4%)×4%=6.92(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6.92/(100+80)/(1+4%)×100%=4%
方案比较
通过上述两个方案的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增值税负担率提高了一倍,在收购社外农业产品比重越大、将免税商品销售给社外人员比例越大的情况下,税收负担将提高更多。因此,严格区分社内社外、免税农业产品与应税农业产品、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合理合法规避税收风险的关键所在,也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要求出台财税〔2008〕81号文件的宗旨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把握好政策精神,将税收优惠落到实处,税务机关也应该加大税收政策宣传的力度、辅导的力度,将税收政策贯穿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始终、核算之中。
点评
要严格区分社内、社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社外企业或者个人生产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再销售的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照顾。所谓“本社成员”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这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传统概念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他的内涵相当丰富,按照法定手续入社的即为“本社成员”,否则则不是“本社成员”。
要严格区分免税农业产品与应税农业产品。按照财税〔2008〕81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才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免税农业产品范畴。免税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主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而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该严格加以区分。
根据前述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符合免税农业产品要件的方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句话说,对不符合免税农业产品条件的应税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时务必考虑增值税问题。
要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商品或许有很多品种,但只有也仅有“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六种商品并“向本社成员销售”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照顾,经营的其他商品则均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要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如实准确核算,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额,否则则不能享受低税率及免税政策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