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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小核算单位和“公司加农户”[2]
作者: 吴清亮 施月梅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7 点击数:435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广袤的沿海滩涂,集种植业、捕捞业、养殖业、租赁(承包、承租)业、农产品初加工业和深加工业、旅游服务等行业于一滩一涂,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诸多税种。滩涂涉及的税收筹划空间比较大的增值税项目主要是与种植 ...

“公司加农户”

  公司加农户,这是目前税收筹划中一个比较成熟的思路,其关键就在于如何将部分农产品简单加工业务前移给农户通过其手工作坊进行加工制作成农业初级产品,然后公司再以收购的方式将农业初级产品收购过来,达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享誉全国的菊花饮品的生产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如江苏海星菊花饮品有限公司是专门生产菊花饮品的涉农工业企业,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2007年公司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菊花支付120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蒸制、杀青和干制成菊花饼耗用人工费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19万元、电费等支出5.88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万元,生产菊花饮品耗用电费、辅助材料等进项税额3.4万元,销售菊花饮品取得收入200万元。其应纳增值税额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1)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20×13%+10×7%+1+3.4=20.7(万元)

  (3)应缴纳增值税34-20.7=13.3(万元)(4)增值税负担率13.3/200=6.65%。

  方案二:2007年收购农户生产的菊花饼支付144.88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生产菊花饮品耗用电费、辅助材料等进项税额3.4万元,销售菊花饮品取得收入200万元。

  其应纳增值税额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1)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44.88×13%+10×7%+3.4=22.93(万元)

  (3)应缴纳增值税34-22.93=11.07(万元)

  (4)增值税负担率11.07/200=5.53%。

  方案比较

  通过上述两个方案的比较,直接收购菊花比收购菊花饼生产的菊花饮品的增值税负担率要高,其原因是当工序进入到蒸制、杀青和干制成菊花饼的生产流程时所耗用的人工费等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费用相等,但税负增加1.12个百分点。在公司简单加工成本与支付给农户加工成本相等的情况下,收购成本越低,税负将会越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意见,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国家税务总局与商务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决定自2005年起,用三年的时间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试点工作,促进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增加农民收入。该通知扩大了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等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的范围。因此,更加有利于投资于农业的各种经济实体更好地利用“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税收政策,筹划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事项,将工序前移让利于农民,不仅可以节省加工成本,还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是一项富农利企的双赢策略。

  方案点评

  采取公司加农户的生产模式,企业与农户签订产供合同,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种苗、样品、规格等,农户作为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完成菊花的种植、采集和整理,以及蒸制、杀青和干制成菊花饼等生产流程,然后由公司再将农户生产的菊花饼收购过来,进行烘焙、提炼、包装等精加工,制成菊花饮品、菊花晶等上市销售,这种生产方式特别适合于对种植物产品的精加工、深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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