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其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即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划小核算单位
划大核算单位为小核算单位,前农业后加工业,相互形成购销关系。以农产品为原料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精加工的企业,在沿海滩涂星罗棋布,税收筹划思路可以采取划大核算单位为小核算单位,或者实行前道工序农业后道工序加工业,前后相互形成购销关系,充分利用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以期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如黄海金色滩涂肉品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主要从事生猪的饲养、屠宰、肉制品加工销售业务。2007年出栏生猪25000头,当年生产取得分割肉销售收入1000万元,肉制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加工生肉成本1200万元)。企业主要扣除项目有电力、燃料、辅料及修理用备件等,合计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为100万元。
方案一:公司采取饲养并屠宰分割方式,部分白肉直接对外销售,部分经屠宰后移送肉品加工车间加工成各种肉制品后进入各大超市肉品柜。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及增值税负担率计算如下:(1)销售分割肉收入1000万元按照“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缴增值税;(2)销售肉制品收入2000万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17%=340(万元)(3)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4)应缴纳增值税为340-100=240(万元)(5)销售肉制品增值税负担率为240/2000=12%。
方案二:仍以上述公司业务为例,假设2007年饲养场生产销售分割肉收入22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直接销往市场,1200万元销售给独立核算的加工车间,按照规定饲养场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销售免税产品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其耗用的电力、燃料、辅料及修理用备件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肉品加工车间从饲养场购进分割肉,可以凭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3%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156万元予以抵扣;加工车间加工成成品后全部用于销售,取得收入2000万元;主要扣除项目仍是电力、燃料、辅料及修理用备件等,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为80万元。加工车间应纳增值税额及增值税负担率计算如下:(1)销售肉制品2000万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17%=340(万元)(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6+80=236(万元)(3)应缴纳增值税为340-236=104(万元)(4)销售肉制品增值税负担率为104/2000=5.2%。
方案比较
通过上述两种筹划方案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组建子公司改变其经营方式,将一个统一的核算单位划分为若干个小核算单位,充分利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从而使增值税负担率下降6.8%(12%-5.2%=6.8%),不仅不影响企业的对外销售业务,也不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还为企业节省了144万元(240-104=136)的增值税款,形成“饲养———屠宰———销售———市场”和“采购———加工———销售———市场”的两条营销链条。在滩涂上,海产品的捕捞、保鲜、腌制、加工、销售,牛饲养、宰杀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奶牛的饲养及鲜奶以及牛乳制品的加工、销售等,均可仿照上述筹划模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方案点评
采取方案一经营方式,由于生猪饲养环节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增值税负担率较高。因此,税收筹划的出发点要从改变企业经营方式入手,采取扩大企业规模划小核算单位的形式,即成立企业集团或组建子公司,划大核算单位为小核算单位,将饲养、加工两道工序分别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分设开来,由饲养场分别向市场和肉品加工车间提供白肉,再由肉品车间加工成产品后销往市场。将“饲养———屠宰———销售———市场”+“加工———销售———市场”单一营销链条改为“饲养———屠宰———销售———市场”和“采购———加工———销售———市场”等多条营销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