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均在江苏 分支机构可暂不就地预缴所得税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4-14 点击数:105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江苏省国地税日前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并根据该省实际对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相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
        江苏省国地税日前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并根据该省实际对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相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通知》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江苏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总机构在江苏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总机构在省外,分支机构在江苏的,对省外总机构计算分配我省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未计算分配分摊比例的,我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除应及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外,还应督促分支机构向总机构反映,按实际情况调整分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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