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法人成员企业,必须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其汇总纳税的资格,履行独立的纳税义务。从2008年1月1日起,法人企业一律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对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必须按新税法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据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此,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得擅自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法人成员企业,必须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其汇总纳税的资格,履行独立的纳税义务。从2008年1月1日起,法人企业一律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对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必须按新税法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据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此,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得擅自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