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清理汇总纳税总分机构 不得擅自汇总纳所得税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4-14 点击数:101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日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取消法人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55号)。《通知》要求在3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集团母公司)和成员企业的全面清理。 ...
       日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取消法人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55号)。《通知》要求在3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集团母公司)和成员企业的全面清理。

  《通知》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法人成员企业,必须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其汇总纳税的资格,履行独立的纳税义务。从2008年1月1日起,法人企业一律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对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必须按新税法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据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此,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得擅自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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