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8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3]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4-11 点击数:430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财考[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8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08年度第一 ...

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办发传真,全国考办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

会计问题请发送至;

审计问题请发送至;

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

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

税法问题请发送至。

全国考办将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办原则上不办理对应考人员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试卷由全国考办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全国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在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会计、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科目在中文试题一百分的基础上,各增设十分的英文选答题,试题形式为主观题,考查专业知识。分值计入该科目总分,成绩合格分数线仍为六十分。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考试代理机构或报名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全国考办将依据全国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8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4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含获得部分考试科目豁免人员),可持科目合格凭证及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通知书,向考试代理机构或报名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八、应考人员注意事项

(一)应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理。

(二)应考人员领取准考证时,全国考办将向应考人员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答题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附 1. 全国考办各报名地点及考试代理机构地址

 2. 报名费收取价格明细表

   3.有关QP合格人员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事宜

   4.有关ICAEW会员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事宜

 


附1:


全国考办各报名地点及考试代理机构地址

 

一、全国考办北京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六层 考试部

二、全国考办上海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2楼

三、全国考办广东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广州市大德路187号九楼

四、全国考办深圳特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2D

五、香港会计师公会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27楼

六、澳门会计师公会

地址:澳门水坑尾街十三号美美商业大厦十一字楼

七、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

台北市会计师公会

地址:台北市南海路一号仰德大楼九楼之一

附2:

报名费收取价格明细表


报名

地点
 考试地点
 
香港
 北京市
 上海市
 
香港
 每科480港元
 /
 /
 
澳门
 每科480港元
 /
 /
 
台湾
 每科480港元
 每科60元人民币
 每科55元+每人手续费

10元人民币
 
北京市
 /
 每科60元人民币
 每科55元+每人手续费

10元人民币
 
上海市
 /
 每科60元人民币
 每科55元+每人手续费

10元人民币
 
广州市
 /
 每科60元人民币
 每科55元+每人手续费

10元人民币
 
深圳市
 /
 每科60元人民币
 每科55元+每人手续费

10元人民币
 

 

 


附3:


有关QP合格人员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事宜

 


根据《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协议》,有关人员可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条件:已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考试且全部合格的人员。

2.豁免内容: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两科目。

3.提供资料:申请豁免人员需要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好的豁免申请表1张(见附表一)。

(2)香港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3)身份证件复印件1张。

(4)近期免冠照片1张。

4.申请方式:申请将采取邮寄方式。申请豁免人员将资料寄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部,邮编:100081。

5.申请回复:申请人员递交豁免申请后等待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一个月内予以邮寄回复,如果豁免申请审核通过将发放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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