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每股收益稀释程度[2]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25 点击数:223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此前,管理层曾在业内发布过此《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在差异调节表、重大资产重组申报的财务报告、所得税会计处理和每股收益等方面,《通知》与其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   部分差异调节表推迟 ...

  关注每股收益稀释程度每股收益是广大投资者已非常熟悉的一个指标,当前上市公司主要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以利润表附表形式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每股收益。而根据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需要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因此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还增加了“正确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的要求,而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潜在普通股的上市公司,还应重点关注其稀释性。

  所谓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而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就是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方面需要在“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的基础上调整可转债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另一方面需要假定可转债在期初或发行日便转换为普通股。一旦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也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而在上市公司当期发生配股的情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还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这样保证了复杂资本结构的上市公司所列报的每股收益能够体现会计期间的可比性和持续稳定性,提高了每股收益的横向可比性。(万达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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