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税收制度与政策的重要调整[2]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23 点击数:225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科、教、文、卫   1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2007年至2009年期间,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 ...

  5月18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同意并转发教育部报送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纲要中提出: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对教育捐赠或者出资办学,研究并适时出台对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政策。

  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个通知中规定:从2008年至2010年,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又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自用和无偿或者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和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从2008年起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个通知中规定:从2008年至2010年,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和无偿或者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和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从2008年7月起施行。该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第十七条规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或者技术开发用品;为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研、技术开发和科技应用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十三条中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技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技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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