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税收制度与政策的重要调整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23 点击数:216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科、教、文、卫   1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2007年至2009年期间,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 ...
      科、教、文、卫

  1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2007年至2009年期间,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经营上述业务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上述收入可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经营上述业务的企业取得的上述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以后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从当年2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中规定: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年底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学技术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规定的清单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开发用品的需求变化和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上述清单。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以内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以内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同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从当年2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中规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规定的清单执行。上述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向科普单位[包括规定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等]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二、从2006年至2010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向宣传文化事业(包括规定的艺术表演团体、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等)的公益性捐赠,经过税务机关审核以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都可以扣除。三、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上述规定从2006年起执行。

  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此项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2007年至2010年,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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