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限售股权会计处理方法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23 点击数:96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目前正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和审计2007年年报高峰期,针对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此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日 ...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目前正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和审计2007年年报高峰期,针对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此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日前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明确了相关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

  《意见》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以其公开交易的流通股股票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确定,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公开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该公开报价作适当调整,以确定其公允价值。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取得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其原账面核算的成本、原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损益调整及股权投资准备等均进行追溯调整;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在公司设立时已折合为股本或实收资本等资本性项目的,有关追溯调整应以公司设立时为限,即对于公司设立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折成股份或折成资本的不再追溯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也应采用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发行的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及其确认与计量规定的,应当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并以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计量。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意见》还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托项目以及其他类似基金、产品等的会计处理也作了明确规定。《意见》明确,证券投资基金、信托项目以及其他类似基金、产品等需要单独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均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及有关专家工作组意见,对该主体的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净资产)、收入、费用和利润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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