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从资产配置、处置、使用等方面具体规定了可操作性办法。《办法》要求,行政机关房屋的配置,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办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行政机关土地的配置,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置,按国家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办理,部长级干部专车,由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即人大管理局、政协管理局、垂管单位主管部门及驻外机构主管部门,配备或批准配备,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副部长级干部工作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和车辆编制数配备,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除房屋、土地、车辆外,行政机关配置其他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由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单位上报的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根据行政单位资产状况和相关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经财政部审批同意后,行政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核准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其中,驻外机构购建房产、地产和垂直管理单位购置除房屋、土地外的车辆和其他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具体程序报批,财政部履行核准职能。
《办法》要求,房屋处置,按国家有关房屋管理的规定办理,报财政部备案;土地处置,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报财政部备案;车辆处置,由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由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下的资产的处置,由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中央行政单位划转撤并时处置资产,及向其他部门、向地方调拨资产的,应当报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