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更加细化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23 点击数:192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本报讯 中央行政单位如何配置国有资产?如何处置不需用的国有资产?如何管理国有资产?这一系列问题都将在财政部发布的四项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找到明确答案。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 ...
      本报讯  中央行政单位如何配置国有资产?如何处置不需用的国有资产?如何管理国有资产?这一系列问题都将在财政部发布的四项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找到明确答案。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日前会同相关单位出台四项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了中央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制定了可操作性强的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及出租出借等审批程序,对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了具体要求,进一步下放国有资产管理权力,将原规定的财政部门部分管理职能交由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完成。

  这一系列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按照党的十七大“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财政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32号),会同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545号),会同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印发的《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以及会同驻外机构主管部门印发的《驻外机构国有资产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559号)(以下统称《办法》)。《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人大管理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政协管理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主管部门监管(以下简称垂管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驻外机构的国内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驻外机构主管部门)监管,驻外机构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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