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系列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按照党的十七大“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财政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32号),会同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545号),会同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印发的《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以及会同驻外机构主管部门印发的《驻外机构国有资产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559号)(以下统称《办法》)。《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人大管理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政协管理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主管部门监管(以下简称垂管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驻外机构的国内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驻外机构主管部门)监管,驻外机构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