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年报准则: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分项披露 [2]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16 点击数:223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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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应披露公司创设认购权证业务(如果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等用于履约抵押的证券的公允价值 ■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年度财 ...
新准则明确,应对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对主要业务及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进行分析;披露为应对这些影响,公司对证券保荐、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各项业务作出的重大战略性调整。同时,应披露报告期内各项业务的经营概况、业内竞争状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的分析,如各项业务的盈利情况、业务量、市场份额、业务地位和竞争优势等;披露报告期内业务创新情况,分析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如何进行风险控制。此外,应披露如下重大期后事项:重大投融资行为;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等。
新准则仅是对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报表使用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予以充分披露。该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计字[2002]1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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