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披露公司创设认购权证业务(如果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等用于履约抵押的证券的公允价值
■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均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应披露在报告期内业务创新情况,分析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如何进行风险控制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及其附件《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特别规定》要求,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分项披露。同时,对证券公司及相关方年报审计提出更高要求。
《特别规定》指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披露外,还应披露公司创设认购权证业务(如果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等用于履约抵押的证券的公允价值,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明细余额分析填列。同时,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融出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分项披露。
新准则要求,公司财务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均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另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专项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新准则对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公司对此所作的说明和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及对前次内部控制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