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回眸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16 点击数:203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  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规定,自2月1日起,硝酸铵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率为13%的,不予办理退 ...
      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
  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规定,自2月1日起,硝酸铵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率为13%的,不予办理退税)。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规定,自4月1日起,取消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等商品的出口退税。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规定,自4月15日起,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等76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轧压花纹的热轧卷材等83项商品取消出口退税。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出台,自7月1日起,取消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等553项商品的出口退税;降低初榨豆油等2268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花生果仁等10项商品退税改为免税。出口退税率由过去的17%、13%、11%、8%和5%分别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调整前适用于13%、11%、8%的商品退税率分别下调至11%、9%、5%或取消了出口退税率,调整涉及商品共2831项,约占海关税则全部商品总数的37%。7月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7号),对财税〔2007〕90号文已取消或下调退税率的盐、焦炉、订书机等商品的海关代码重新归类。
  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169号)规定,自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但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只要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到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的,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以上文件行文时间均集中于上半年,它不但释放出了国家产业结构、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明确信号,而且有利于引导出口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减少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方式的良性发展,减轻地方财政超基数退税的支付。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管理
  卷烟企业计划出口免税分类管理。3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318号)确定,NISE、中南海等16个牌号的卷烟为“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列名卷烟对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全年免税出口计划在年底不够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加、调整其牌号、出口数量等内容。5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批复》(国税函〔2007〕489号),增列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经该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跨年度商品海关代码退税不符的处理。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跨年度海关商品码申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31号)规定,对文件所述跨年度商品因按照2007年海关商品代码申报出口退税时,与海关报关单信息不一致所产生的疑点,主管地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排除其他原因的基础上,可采取人工处理的办法通过。
  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视同自营的管理。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468号)重点强调,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审批列名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免抵退税申请,确保相关退(免)税凭证及电子信息无误。
  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37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了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受托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
  扩大免予提供收汇核销单企业的试点。1月和8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规定,自1月1日和9月1日起,分别对大连市、厦门市、深圳市、济南市所有出口企业、宁波市鄞州区20户出口企业;天津市所有出口企业,浙江省试点成功后可扩大到所有的出口企业,上海市试点成功后推行的25户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
  规范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同时,还明确无法在此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应按规定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仍按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下发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暂行)办法。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出台,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文件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的认定资格期限,申报免税、免税核销的程序及资料的提供。同时,还列名6种不予免税的情形应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办法较系统地规范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消除了多年来此类企业征、免税不衔接的难点。
  海关保税港区与物流中心(B型)试点税收政策
  进、出海关保税港区的税收政策。8月,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007年第164号),自2007年10月3日起开始施行,其进、出海关保税港区货物的税收政策,比照洋山保税港区海关监管特殊区域的规定执行。
  进、出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的税收政策。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规定,自8月1日起,对通过验收的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比照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同时,对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及扩大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也按此规定执行。
  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12月,下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署加发〔2007〕494号),对南京海关等10家已具备入仓退税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扩大试点。即: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以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如实际不离境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国内货物进入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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