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投资退税:搭“末班车”注意事项[2]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16 点击数:214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下,外国投资者及其所投资企业曾享有的许多“超 ...

  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三年内必须达标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虽然可以享受100%的再投资退税,但必须3年内符合相应的标准。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税务机关将追回已退税款的60%。
  用受让股权获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有限制
  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要享受退税优惠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即外国投资者从与其有直接拥有或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下列关联方受让股权,且按该关联转让方股权成本价成交的。
  专业外资投资公司也可享受退税
  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外,对于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并依照税法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这里“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专门从事投资业务以及与投资业务相关业务的企业。与投资业务相关业务限于根据1995年4月4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在营业执照限定的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的集团所属公司内提供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财务和技术支持等辅助性的专业服务,以及在其投资的集团所属公司内、外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发、咨询、培训和出口业务。
  外国投资者只有正确把握以上政策精神,才能保证在最后时刻作出再投资的正确决策,不至于空忙一场。另外,外国投资者在新税法实施之前以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大规模追加投资,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或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则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所规定的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该优惠可以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关于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期的规定,直到享受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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