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投资退税:搭“末班车”注意事项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16 点击数:213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下,外国投资者及其所投资企业曾享有的许多“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下,外国投资者及其所投资企业曾享有的许多“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已成为明日黄花。那么对于那些已经搭上了“末班车”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再投资退税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准确把握“再投资”含义再投资必须是直接用于再投资新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再投资额构成新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是直接用于再投资增加已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而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他投资者在已存在的企业的股权,未增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必须用已实现的税后利润投资
  外国投资者必须用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才能享受退税,无论是一次投资还是分批投资,只要投资的利润属于已实现利润都可以退税,如果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即承诺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应为补足企业注册资本,不属于税法所述“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再投资发生时,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同时对于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关联交易调增利润不享受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因关联企业交易税务审计而调增其税后利润,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这部分利润用于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86号)文件规定,是不得享受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的。
  需要明确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
  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次再投资须注意限额计算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再退税时,税务机关要计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的再投资额限额。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注意“经营期”的计算由于税法规定再投资后的经营期必须不少于5年,因此,掌握“经营期”的计算十分重要。否则,企业到手的鸭子也会飞掉。税法第十条所说“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国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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