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抵扣:新税法降低创投企业经营风险[2]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10 点击数:468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个成功企业的身边往往不乏优秀创业投资商的身影:从惊动纳斯达克的百度到制造首富神话的盛大,从开辟风投新蓝海的传统企业如家到重新炒热B2C概念的红孩子……在这些企业赚得盆满钵满的时候,半岛基金、 ...

  70%抵扣:新政促创投企业发展
  据有关专家介绍,过去一二十年,我国对创投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对创投企业实行税收返还或政策性补贴等。而在全国性法规中,对创投企业没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几年,我国开始重视创业投资,对创投企业有了一定的财税关照。
  1999年,科技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曾提出“研究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即创业投资)发展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2002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又规定:“国家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扶持等政策。
  2007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该通知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作了具体的规定:对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通知所指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主要条件: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2年以上,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确实给我们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优惠。70%的扣除,对创投企业非常有利。”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财务部经理靳小玲说。
  有关专家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高明之处就在于,规定了只有投资于高科技企业才能享有高额税收抵免优惠。因此,受免税优待及增加收益的驱动,众多的创投企业将会集中资金和人力去主动投资高科技企业,从而极大地调动创投企业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热情,加大投资与支持高科技产业的力度,直接带动新一轮的科技企业投资热潮。
  有关税收专家认为,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属于间接税收优惠。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企业的对外投资是可以收回的,不属于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允许企业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也是一种加计扣除优惠。
  有分析认为,与发达国家的同类政策相比,我国新出台的创业投资税收扶持政策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并能够解决我国原有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据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程度虽不如美国,基本上等同于英国,好于加拿大。与周边较发达国家(地区)相比,我国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程度基本等同于韩国、新加坡,好于我国台湾地区。从税收优惠方式及比例上来看,韩国免缴所得税,新加坡免缴所得税,我国台湾地区按投资额20%抵减所得税,我国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说明的是,经测算,韩国和新加坡基本上是按投资额20%抵免所得税,我国大体上也是按投资额20%抵免所得税。
  有专家表示,与过去的状况相比,我国如今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在全球都有很大的比较优势,这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创投行业的发展。
Total:41234

责任编辑:admin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