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分红财税〔2002〕128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基金赎回财税〔2002〕12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投资者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处同样需要注意,对于赎回基金发生的差价损失,由于其不属于股权投资性质的损失,因此同样可以直接抵减企业经营性所得。
(四)债券投资目前政策规定对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对于企业在债券交易市场买卖国债取得的价差收入,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对于买卖国债发生的损失,可直接抵减经营性所得。企业投资国债以外的其他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及债券买卖价差收入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对于买卖债券发生的损失,可直接抵减经营性所得。
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投资所得的政策变化
(一)境内A股股票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于企业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缴税,仍要区分所取得的收益的性质进行不同处理。对于股息、红利,首先要看持有期限,如超过12个月,视同直接投资,所获得的股息红利计入免税收入;持有期不超过12个月的,不适用投资所得免税政策,具体征税方法有待明确。股票买卖价差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的范畴,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二)基金投资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于机构投资者买卖、赎回基金单位产生的差价所得,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三)债券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在二级市场买卖国债、企业投资其他债券取得的利息计买卖价差收入仍需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