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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金融工具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作者: 于蕾 庞惠 编辑:admin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4-16 点击数:180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随着投资性金融工具渠道的拓宽,企业运用金融工具进行投资、使资产产生增值的行为也日益增多,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投资收益也面临着税收问题,现分析如下。   企业取得的2007年以前投资所得的税务 ...
       随着性渠道的拓宽,企业运用金融工具进行投资、使产生增值的行为也日益增多,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的也面临着问题,现分析如下。

  企业取得的2007年以前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境内投资企业在境内A股股票市场进行投资,产生的可分为、派息所得和股票转让所得。

  1.分红、派息所得对于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取得的分红、派息所得,应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

  企业在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所得后,首先要看本企业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税率差,如果存在税率差,则应进一步看对方是否为享受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在对方享受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的情况下,不需要补税,否则需要将取得的分红、派息所得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补税。

  2.股票买卖价差如股票买卖价差为净所得,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股票买卖价差为净,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2007年企业的最新政策,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该通知同时明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投资转让所得、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境内封闭式投资在投资境内方式下,取得的所得有基金分红和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的价差收入,目前规范税收政策的文件主要有财税〔1998〕55号。

  1.基金分红财税〔1998〕55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股息性、股票买卖价差等其他性质的所得未作出相关明确。对于从封闭式基金中取得的基金分红,可参照的相关政策,即财税〔2002〕128号文件的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和企业所得税。

  2.基金买卖价差财税〔1998〕55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基金买卖差价损失,由于其不属于股权投资性质的损失,因此可以直接抵减企业经营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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