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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组中资产评估结果的涉税处理与会计核算[2]
作者: 姜欣 编辑:admin 中国资产评估 发布时间:2009-03-30 点击数:193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资产评估的升值要依据性质区别对待,属资本性资产发生资本利得的应该交纳相应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至于是否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应取决于会计主体是否发生了变化与其他因素 在企业改组过程中 ...

      二、资产评估结果应否调账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是否应根据资产评估的结果进行调账呢,目前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

  持不应调账观点者认为: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并不等于有必要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账,对于企业的股权比例并无影响,因此也不能起到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作用;而滥用此种调账,将构成对正常会计秩序的损害。

  持应调账观点者认为:在物价上涨和已对企业的账外资产进行了资产评估的情况下,如果仅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而不是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新入帐的账外资产的价值计算资产总额,则净资产价值肯定是不真实的。如果以这一净资产的价值进行股权转让,势必造成资产的流失。国际上的许多会计准则都支持按照评估结果反映的公允价值入账,不按评估结果调整账目的做法,是不规范的。

  到底哪一种看法更可取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按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划定和反映股东股权状况的唯一手段是财务账表。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投资人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账,投入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各个项目,都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企业将存量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价入股,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实质上也是一种新的投资,即企业的原所有者将其对企业财产的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部分或全部让渡给新的投资者。在新的投资中,会计主体发生了改变。此时,影响会计主体改变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作为会计主体使用者的个体或集团发生了变更;另一个是该个体或集团利益的性质发生了变更。即虽然原会计主体中的个体或集团继续存在,若任何个体或集团所拥有的利益性质发生了变动,则会计主体也将发生变更。

  在企业改组时,其产权发生改变,利益的性质发生变更。因此,原会计主体发生了变动,改组后的企业形成了新的会计主体,其将不再沿用原会计主体的账册,原会计主体的经营业绩也不再连续计算,总之,需要调账。同样,在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即使企业的经营范围并没有改变,但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个体或集团使用者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原有的会计主体也不再存续,因此也需要调账。

  无论是原国有企业或是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实质都产生了新的会计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以企业历史成本作为确定投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就势必会使一部分股东丧失所有者权益,或影响其他股东权益。为了合理确定股份公司投资各方的股权比例,正确的选择就是对所有参股股东所拥有的各类资产价值进行调整。

  2.根据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的要求进行调账

  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引进了《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的关于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规定。在企业会计主体并未发生变动,相关的某一项资产也没有发生产权变动时,为了保证相关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企业在许多情况下需要对某一项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获得其客观的公允价值。对于这样的资产评估,当然是应该根据其结果进行调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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