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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财税处理差异[3]
作者: 杜文政 秦文娇 编辑:admin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3-12 点击数:178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金融资产属于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各种应收款项、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由衍生金融工具所形成的金融资产等。企业管理者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决定了金融资产的分类:(1)以公允价值计 ...

      3.2007年6月30日,股票按公允价值计量

  该股票当日公允价值为100×4.8=480(万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480) 2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

  财税差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在持有期间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税法上在持有期间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对于会计上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只有在处置时才能释放出来,以上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20万元。

  4.2007年9月30日出售股票

  借:银行存款 16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500×2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20×20%)

      投资收益 60

  财税差异:大江公司在出售股票时,会计上确认的收益为64万元(60+4),而税法应确认的所得为转让收入减去计税成本后的余额59.8万元(160-501×20%),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2万元(64-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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